馬德里體系是一商標國際注冊體系,它受兩個條約約束:1891年簽訂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和1989年通過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后者的訂立是為了使馬德里體系更加靈活,更能適應某些未能加入馬德里協定的國家的國內立法。另外,馬德里議定書對實行區域性商標注冊體系的政府間組織成員敞開大門。這兩個條約并行、獨立卻得以共同操作,其共同實施細則于1996年生效。
一、馬德里商標注冊的前提條件
1、辦理純“協定”成員國國家注冊前提條件是企業或個人的商標首先在國內有注冊,并取得《商標注冊證書》。
2、辦理議定書成員國國家注冊前提條件是企業或個人的商標首先在國內有申請,并取得《商標受理通知書》或取得《商標注冊證書》。
3、申請人在中國設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場所或者申請人在中國設有住所(或總部)或者申請人具有中國國籍。
二、馬德里商標注冊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商標注冊申請書和代理委托書;
2、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即營業執照或身份證復印件;
3、國內商標注冊證或者商標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復印件;
4、商標黑白圖樣,如指定顏色的,還需要交著色圖樣,圖樣要清晰;
5、如果要求優先權,需要提供優先權證明文件。
三、馬德里商標注冊的優點和缺點
馬德里商標注冊的優點
1、申報流程簡便。通過一份簡單的申請書,就可以指定所有86個成員國,相對于逐一國家進行國際(每個國家都要填一份不同的申請書)、申請書式的填寫大大方便。
2、費用低。商標馬德里國際注冊的費用包括三部分:一是基礎注冊費,二是指定國家的費用,三是本國商標主管機關的費用。國際注冊申請人可以在一份申請中指定一個或者多個成員國要求對其申請商標進行保護,無論指定一個成員國還是指定全部成員國,商標國際注冊申請人均只需繳納一份基礎注冊費,因此,指定的國家越多越合算。
3、時間相對較快。馬德里聯盟對成員國審查商標的時間作出了具體要求:協定締約方在收到國際局轉交的申請后12個月內完成審查,議定締約方在收到國際局轉交的申請后18個月內完成審查;如此一來,對于那些實際審查期限非常長的國家,此種規定大大縮短了申請人為得到該國的商標注冊保護而需等待的時間。比如意大利,如果到該國單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正常情況下獲得商標注冊的時間約為3年~4年,而通過馬德里國際注冊體系,從申請到取得商標國際注冊證書,再到意大利按規定能夠花費的審查期限,全部時間加起來最長不超過20個月,比單獨申請注冊的時間短很多。
馬德里商標注冊缺點
1、“中心打擊”原則通過商標馬德里國際注冊程序注冊的商標,如果在注冊之日起5年之內,基礎注冊或申請全部或部分被駁回、撤回、注銷、撤銷、放棄或宣布無效,那么,其效力及于所有指定國,即該商標不得再要求國際注冊給予的保護,而不管該商標的國際注冊是否已經被轉讓,這項規定被稱為“中心打擊”。
2、通過馬德里注冊沒有常規的注冊證,只有指定國家的證明書。
3、指定美國和歐盟成員國時,由于國內的很多產品名稱與美國歐盟的產品名稱不一樣,經常會因為通過馬德里延伸過去而被臨時駁回,臨時駁回后,需要答復官方意見,并支付答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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